在我国住建部的标准里,《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》(GB 50688-2011)的第7.6条明确提出,在宽马路上可以设置栏杆。但是,人们也可以在这本规范的上位规范,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》(CJJ37-2012)的第3.4条“道路建筑限界”这节中,发现禁止在行车路面上设置包括栏杆在内的任何物体的强制性规定。在同一个标准体系里,出现前后冲突的规定,是极为罕见的漏洞。这也说明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认知混乱。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》(CJJ37-2012)的第3.4条“道路建筑限界”图示。无论行车道、非机动车道还是人行道,均有明确的建筑限界,并强制性要求,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。 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》中,“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”的规定,是保证用路者安全的基本方法。这是道路工程的传统规定。而武汉事故护栏位置恰好疑似在非机动车道上。 在道路工程里,若有隔离的需求,必须要有独立明确的设置空间,如设施带或绿化带等。随意设置隔离设施,挤压道路原有空间,违背了道路设计的冗余原则,加大了安全风险。也就是说,无法保证用路者有足够的时间或空间,及时发现或采取动作以避让危险。这样一来,人一旦出错就会发生事故。 冗余原则在道路设计的许多基本要素中都有体现,譬如车道宽度。正常车辆宽度极少超过2.5米,而城市里正常行驶的车道宽度却需要3.25米以上。多出来的75厘米,就是用路者可以小范围偏移的范围,也可称为“出错”的范围。用路者的小范围出错,是正常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,是运输系统需要保证的偏差,这也是要严格规定道路建筑限界的原因。 在2012年的规范里,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,被注明为强制性条款。但该条规定也并非在2012年才提出,在这之前的1990年版(CJJ37-90)第2.4.1条,有相同的条文规定。此次武汉的交通事故也再次证明,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的栏杆,会带来多大的危险。 出现对安全问题的认知混乱,这是导致安全隐患的根本问题。此外,也和缺乏纠正标准规范冲突的机制密切相关。澎湃新闻文章《交通设施|莫让路边栏杆再害人,可以借鉴安全警示制度》中提出的“引进安全警示机制”的建议,就是提高纠错能力的一种方法。 两本标准规范冲突,可以用编写者不同解释,也可以说标准的体系性薄弱。但与此相关的悲剧,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发生,却没有任何力量去阻止,这就要剖析其中的机制,并弥补相应的缺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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